收费标准 |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久规【2021】第2号

为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制订本所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条、 本所律师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条、 本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政府指导价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制定。

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项目,本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吴中区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本所自行定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 民商事纠纷(每个审级)

1、 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般收费5000—30000元;

2、涉及财产的案件, 除基础收费10000元外,按争议财产价值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1) 争议金额1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基础收费10000元收费;

(2) 争议金额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6%—8%收费;

3)争议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5%—7%收费;

4)争议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4%—6%收费;

5)争议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3%—4%收费;

6)争议金额1000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1.5%—3%收费;

7)争议金额1亿以上的部分,按标的额的0,5%—1.5%收费;

3、一审、二审均为本所代理的案件,二审收费减半。一审、二审(如有)均为本所代理的案件,执行阶段收费减半。

4、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本所可以自行决定减、免收费。

5、对于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单位委托的案件,本所依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可以给予优惠价格,但不得低于依

据本标准应收取费用的70%。对于连续服务期限超过三年或年付费总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顾问单位,在新的服务期内的律师费优惠可以

另行协商。

6、本所代理本诉案件,又提起反诉或被提起反诉的,就反诉部分的收费参照本诉减半。

7、商事仲裁案件按民商事纠纷标准收费。

8、符合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价格基础上浮10%—200%。

(二)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1、 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10000元—20000元;

2、 行政诉讼涉及财产的,参照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3、 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4、 对于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

案件本所依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可以给予优惠价格。

(三) 非诉专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本所依据委托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时间、人力、行业内类似业务收费水平、方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四)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依据工作量预测、法律顾问职责、顾问单位规模及经营状况,服务团队组成与顾问单位协商确定,但最低不低于2万元/年。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得包含免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等内容。

(五) 计时、计件收费

1、对于服务时间可以准确计量的业务,本所可按承办律师的职级、执业年限、专业水平与委托人按500元/小时—5000元/小时/人的标准

确定收费价格;往返在途时间收费减半。

2、对于简单、可批量处理业务,本所可采取计件收费,价格另行协商。

(六)风险代理收费

经本所主任同意,对案件可实行部分风险代理收费;全额风险收费需经本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

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3、担任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涉及公

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4、担任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事项的代理人;5、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的代理人。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按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费用说明

本标准所列的收费,包含税费,但不包括交通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住宿费等合理办案支出以及为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免收律师费情形:

(一) 法律援助案件;

(二) 本所聘用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案件委托本所代理、本所同意接受委托的;

(三) 对于经济确实困难,且所涉案件对其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经本所合伙人一致决定免于收费的。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31日